為規范我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適應國家、省、市上位法律、法規變化,進一步簡化、整合行政審批制度,在《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2006版)的基礎上,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研究并征集各相關單位意見,起草了《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現就該辦法具體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響應《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的要求。
《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中提出,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建、認養等形式,參與園林綠化的建設和養護。“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制度的修訂將進一步完善我市園林綠化制度,更有效的鼓勵市民參與園林綠化認建認養,保障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市、區兩級政府工作的組織有效實施,促進我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走向成熟,推動行政管理服務的科學性、規范性、系統性發展。
(二)適應上位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現實管理問題。
2006年我市出臺的《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現已經使用多年,需要適應上位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反饋現實管理中的問題。另外因我市2019年政府機構整合,行政管理部門權屬有所變更,需要重新理清我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中政府部門責任,因此修訂本辦法。
(三)響應簡政放權,屬地化管理的號召。
根據國家簡政放權、屬地管理的要求,《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中對管理部門管理權限進行修訂,按照事權歸屬組織實施,下放管理權限,有利于加快園林綠化認建認養推進的速度,提高政府部門的管理服務質量。
二、政策參考依據
1.《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
2.《珠海市認建認養城市綠地管理暫行辦法》;
3.《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CJJ/T82-2012);
4.《廣東省沿海城鎮綠化植物防風應用與管理指引》;
5.其它相關的法律法規、規范和技術管理規定。
三、修定程序說明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上位法規、相關規定和現行認建認養實際工作情況,廣泛收集材料,深入研究,征詢橫琴新區、各區政府(管委會)、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等職能單位意見,并組織專家評審會及在局網站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積極采納各單位建設性、規范性意見,多次修改完善,最終形成現稿《珠海市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管理辦法》。
四、主要內容解讀
(一)適用范圍。
依據《珠海經濟特區園林綠化條例》,本次實施細則適用范圍調整為本市城市規劃區內財政性投融資的各類公益性公園綠地、街旁綠地、道路綠地、廣場綠地、河道綠地等。
(二)管理部門。
園林綠化認建認養組織實施部門為原珠海市園林管理處。2019年本市政府機構整合后,按照事權歸屬,市、區(功能區)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園林綠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本轄區園林綠化認建、認養工作的組織實施。
為保障園林綠化認建工程的按時實施及交付,新增工程期限,園林綠化認建工程應自認建協議簽訂起兩年內完成,期限屆滿確需延期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原園林綠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續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四)資金管理。
新增資金管理章節,提出認建認養資金的收取和支出管理方式,并且提出認建認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方式。
(五)立牌權和冠名權的要求。
參考北京、上海等城市綠化認建、認養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明確提出享有立牌權和冠名權的具體條件,對個人出資1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萬元以上的,在其認建認養的樹木綠地范圍內,可享有綠地內立牌權;對個人出資10萬元以上、單位出資100萬元以上的,且能完成綠地建設的,可享有綠地冠名權。